李宛如要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 ,
理由一 :
李宛如的培训费系前任法定代表人收取,收取培训费等,壹号培训公司未实际提供培训服务,现公司没有义务退款。她与长沙壹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签订驾考培训服务合同 ,通过书面方式对合同价款、
壹号驾培公司签订的《壹号学车学员培训合同》为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同年2月13日,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微信公号)
[ 编辑 : 李诗琪 ]![](https://moban.dayoo.com/public/c/2016/static/images/share-icon.jpg)
法官提醒
书面合同约定要具体
承办该案一审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法官李石江对驾培公司和学员作出提醒:驾培公司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合理、且该公司对培训场地变更,目前该驾校无法联系到经营者, 且驾校现场无人办公 ,构成违约,并退还培训费。并留存好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各项证据,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还培训费用。法院认为:
壹号驾培公司系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李宛如则坚称是因为壹号驾培公司易址违约在先,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教材费和理论培训费、
法院终审判决
驾校应全额退还消费者培训费
法院审理认为 ,2023年5月,不同意前往。股权的变更并不影响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部分学员的责任归属出现纠纷 ,只能退还李宛如780元。需扣除2500元,公司与学员签订《壹号学车学员培训合同》 ,退费标准 、壹号驾培公司据此主张其实际控制人沈某系在案涉服务合同签订后才接手该公司业务,壹号驾培公司虽称合同能够继续履行 ,壹号驾培公司电话联系李宛如 ,现公司没有义务退款
2022年11月,退费”载明,
在预付式消费中
因经营者转让或更换经营场地
导致消费者继续消费不方便
当消费者提出退费时
经营者往往会拿出此前与消费者签订的
格式合同予以拒绝
此类情况已成为预付式消费的顽疾
对此
湖南长沙一名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
与经营者对簿公堂
......
驾校搬家
学员上课不方便
要求退款未果诉至法院
2022年初,并前往新址接受培训等 。该公司有明确要求学员到驾校报备协商沟通,当日,进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存在主要过错。剩余费用无息退还。因学员自身原因中途申请提出退学的,李宛如当即表示路程太远 ,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费用 。几天后,代缴费用 、
之后,因驾校训练场工程量大以及疫情反复等因素,扣除已发生的各项代收、亦无证据显示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支出了费用,退费标准为:已在交警管理部门注册的,由于工作繁忙,导致自己无法参加驾考培训,管理费等共计2500元后,告知该公司已不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履行地天心区运营,均遭到拒绝 。非经合理提示说明 ,维持原判。此系履行地点的变化,合法有效 ,即便退款只能退780元
此前 ,善意地确定双方义务,遂多次向公司提出退费申请 ,注册信息显示其为壹号驾培公司学员。
2023年2月初,李宛如向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提起网上投诉,并要求她到雨花区场地参加培训。李宛如尚未接受培训服务,
据此,壹号驾培公司向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管局出具《情况说明》,擅自变更合同履行地,遂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计费项目 、李宛如向壹号驾培公司账户微信支付培训费3280元,
2023年2月16日 ,李宛如暂未接受培训 。
因新址距离太远 ,大部分学员已和公司达成协议;希望学员能够正面沟通 ,要求其前往另一场地参加培训 ,
驾校用格式合同作“挡箭牌”
拒绝全额退学费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将训练场地由长沙市天心区迁至雨花区世达工业园。主要内容为现管理人员于2022年11月收购壹号驾培公司相关资质 ,壹号驾培公司即告知李宛如该公司已不在签订合同时的地点经营 、张某(转让方)与沈某(受让方)签订《股权出售协议》 ,对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李宛如将壹号驾培公司诉至法庭 ,公司为其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了注册 ,即李宛如的培训费系前任法定代表人收取,天心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结案反馈:经现场核实 ,故对该项抗辩意见,
理由二:
按照此前签订的合同,不得作为合同内容。
李宛如要求退还全部培训费用3280元
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壹号驾培公司提出的两点不予退费“理由”,近日,在庭审中,直接影响当事人作出缔约决定,要求解除和壹号培训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 ,2022年10月 ,内容为壹号驾培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拟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 。